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
當事人間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59萬1,858元後將如附表所示之17筆土地
所有權移轉予原告,而依
兩造間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1項每坪30萬元之約定,該17筆土地之面積為285.8411坪,價額為8,575萬2,330元(計算式:285.8411坪×300,000元/坪=85,752,33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
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5萬2,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萬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