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季忠平
被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