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陳淑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
被告新貴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000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