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其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
請求權,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果莊農地網路銷售平台首頁,刊登
本案民事訴訟判決全文30日,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