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712萬2,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