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金佳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詹金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將牌照號碼TDF-0982號(即牌照兩面、行照一枚)返還原告,
核屬財產權訴訟,本院前已命原告陳報其起訴之利益,
惟原告並未陳報,復無其他證據足認原告起訴之利益為何,自屬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