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義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景德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1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