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葉彭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德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6,74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000元及新臺幣132,840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42折算新臺幣為1,413,900元,是原告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1,54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