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崇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滿祝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