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安瑟樂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加雲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6,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