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中陽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萬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