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永承洋營造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1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1,29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