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李常吉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移除工作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房屋陽台左下方地面上之如民事
起訴狀附件所示商用空調室外機2台移除。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移除
上開物品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即得以移除費用為據,又原告陳報移除上開物品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提出誠穩起重有限公司報價單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