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佑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思翰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思翰應將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10股份(即1,200股)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1,000元(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所載每股金額)×1,200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