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仕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9,594元【計算式:190萬4,359元+1萬5,235元=191萬9,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