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好孕行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瑞菁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27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04.92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24折算新臺幣為103,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