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呂定熹
被 告 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
被告間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董事、代表人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辦理董事、代表人變更登記,經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就原告所提訴訟資料,無法衡量其若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