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文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6萬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未據原告所繳納。茲依
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