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力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廢棄
鈞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39056號(下稱
系爭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事」,應係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意,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623元(即被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強制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