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高建文
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提出
被告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以利後續審理及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