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邱玉裡
鄭皓軒律師
一、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誠羽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貳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