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傳靖均有限公司
被 告 力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利培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
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交付如民事
起訴狀附件一所示空調設備工程相關之設備及配件;又依其陳報設備及配件之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60萬9,810元(即如民事起訴狀附件一所示小計一至小計四之加總,計算式:1,168,950+50,220+222,640+168,000=1,609,810),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60萬9,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