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廣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本院對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等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8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