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林祺婷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即
債務人吳清福、富貴屋有限公司、羅偉倫、陳瑜碧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吳清福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4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