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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5號
原      告  富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竹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