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好窩有限公司
被 告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補瑕疵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簡抗字第20號)。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A1-22樓建物如附表所示位置之瑕疵修補完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修補瑕疵所得之客觀利益價額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㈠查報所主張修補瑕疵費用具體金額,同時提出證據相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㈡若無法查報,則僅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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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基準(本院認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並
非合理),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二、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未補正
上揭㈠或㈡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