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王菱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877,232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11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2.38新臺幣計算,877,232×32.38=28,404,772)及人民幣187,432元(依起訴時即112年10月11日,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464新臺幣計算,187,432×4.464=836,69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1,468元(28,404,772+836,696=29,241,4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