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千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蔡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9,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