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蘇州斯凱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1萬2440元、人民幣1萬577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8萬9825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57折算新臺幣為691萬9171元,人民幣部分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478折算新臺幣為7萬0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91萬9171元+7萬0654元=698萬9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