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 告 宏有水電有限公司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保固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工程保固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
㈠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明公司)對
被告就「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契約之保固金債權,在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其主張
確認利益來自本院民事執行處依原告之
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以北院忠112司執全助妙字第707號
執行命令禁止鉅明公司向被告收取
上開工程之工程款、保固款、
履約保證金、保留款及相關工程款項債權,經被告具狀聲明
異議,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