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483號
原 告 沃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摩天大樓
分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7,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