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525號
原 告 台灣灃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楊婷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DELTA ELECTRONICS INT’L (SINGAPORE) PTE. LTD.因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09,880元,折合新臺幣6,792,766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2.36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