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震
謝宗林
劉宜君
謝明珠
邱俊義
童淑貞
王輝欽
王輝龍
王輝煌
林家和
楊捷茗
王素慧
侯富英
李佳霜
邱正樺
王沁榆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
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依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2,706元(計算式:41萬4,000元×19×1/17=46萬2,7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