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546號
原 告 億恆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同林業營造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並請具狀更正原告為「億」恆工程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