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9,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