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伯桓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902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667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2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765計算為1,005,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