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721號
原 告 陳淑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炫穀果國際有限公司、謝藜朱即謝純甄(又名:羅琳)、謝玉妃、魏世恆即炫心星實業社、陳宜榛即德洲企業社、邱彥豪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458萬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