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726號
原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裕通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602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