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翁維嵩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汎亞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蔡宗志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93萬9,820元(計算式:689,970+300,000+4,949,850=5,939,8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