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智云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卡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又原告所提民事
委任狀無律師簽名或蓋章,請補提有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