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承豐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7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