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薛青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3,29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並補正被告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凱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逾期未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
當事人書狀,應載明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參照)。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凱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依序稱富豪公司、凱鋭公司)所購買之車號000-0000汽車有瑕疵為由,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與原告取消車號000-0000 volvo國際富豪汽車
買賣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㈡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萬3,29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核其聲明雖請求被告應取消買賣契約並給付金錢,然依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觀之,顯係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後,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之意,故其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所能取得之利益,即應以其請求返還之價金金額233萬3,291元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萬3,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之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起訴程式亦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