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駿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係依
兩造間工程
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等新臺幣(下同)2,290萬8元及利息,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2,290萬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