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宗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泓亦
陳漢笙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晟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