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05號
被 告 簡玉山
全日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之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
被告全日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簡玉山)債權不存在等,並表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有原告
起訴狀可稽,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