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福能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