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姚美貞
被 告 蕭鈴珍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公司事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將東門鴨莊有限公司返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依
上開公司之資本總額計算,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