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瑞懿貿易有限公司
原 告 王裕懿
黃柏瑄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
參照)。準此,
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其等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而合併起訴請求,
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