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清越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聲請對
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626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