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9萬9,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